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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学院2008年高考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24 11:23:31

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科技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科技学院,学校代码:10219,具体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街1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专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而后依据专业志愿的原则,对加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分配专业,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优先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安排专业,其他考生按照预录专业所属科类参照不同单科成绩安排专业,具体为:

1、预录专业为理工类,以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2、预录专业为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3、英语专业文史类以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以英语、数学、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国际会计)、英语(外贸)、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财务管理(赴加)、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赴加)、金融学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如有其它专业语种要求,以当年度省级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除采矿工程、安全工程(通风与安全)专业只招收男生外,其余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当年度考生《入学须知》。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网址: http://218.7.67.24

E-mail:hkyzsjyb@sohu.com

  咨询电话:0451-88089078(兼传真),88089079

学校网址:http://www.usth.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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